中新網杭州12月18日電 (邵思翊)“切實防止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各級政法機關要緊盯違紀違法和“四風”突出問題,堅持“零容忍”的態度,鐵腕執紀,從嚴查辦,絕不姑息遷就。”繼今年5月來,浙江政法委第二次公開通報10起政法幹警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1、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趙智廣,原黨組成員、審判保障中心主任張超洋,原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施忠平接受吃請和娛樂陪侍案。2014年9月24日晚,趙智廣、張超洋、施忠平嚴重違紀違規接受宴請和出入娛樂會所,接受有償陪待。趙智廣、張超洋、施忠平3人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趙智廣還同時被免去普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審委會委員職務、調離審判執行崗位,張超洋被免去普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保障中心主任職務,施忠平被免去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職務、調離審判執行崗位。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院黨組書記和有關分管領導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和書面檢查等處理。
  2、湖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王明華泄露警務秘密案。2014年初,王明華應其朋友劉某某的請求,通過電話、見面等形式多次向劉某某泄露了自己掌握的案件細節情況以及公安機關採取的措施等。王明華因泄露警務工作秘密,湖州市公安局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3、金華監獄九監區原民警陳雲田醉酒駕車案。2012年3月31日晚,陳雲田酒後駕駛私家車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對方車輛乘坐人員受傷。民警處警時發現陳雲田有醉酒駕駛嫌疑,經血液酒精濃度鑒定結果為243mg/100ml。2013年12月,陳雲田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5個月,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並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4、溫嶺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沈程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2014年3月至4月期間,溫嶺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沈程偉在承辦梁學富等人開設賭場案件過程中,將案情泄露給刑拘在逃人員梁學富,並多次收受梁學富所送的現金10000元、軟中華香煙6條以及蘋果5S手機一隻。2014年4月22日,沈程偉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刑事拘留。
  5、東陽市人民法院原院長鄭學青受賄案。2005年下半年至2012年9月,鄭學青在擔任金華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企業主駱某、王某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620500元;任東陽市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16000元。鄭學青因犯受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目前,案件處於二審階段。
  6、嵊泗縣檢察院職工應朝輝工作期間涉賭案。2014年5月7日上午,嵊泗縣人民檢察院職工應朝輝與他人一起以撲克牌“清墩”的形式進行賭博,被該縣正風肅紀工作小組查獲,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7、慶元縣公安局菊隆派出所原所長吳進明、原副所長胡文斌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間,慶雲縣公安局菊隆中心派出所所長吳進明、副所長胡文斌分別收受組織他人賭博的犯罪分子周某等人的賄賂後,為周某等人在該所轄區內組織他人賭博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充當保護傘。吳進明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胡文斌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被行政開除處分。
  8、諸暨市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長、審判員陳侃受賄案。2008年至2013年間,陳侃任諸暨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期間,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律師何某、王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3000元。陳侃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9、省第一監獄十一監區二分監區民警姚禮平受賄案。2013年7月14日,姚禮平收受服刑人員劉某某的親屬楊某某現金,後於2014年4月5日以銀行匯款形式退回該筆錢。姚禮平收受服刑人員親屬未及時退還或上交組織,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司法部“六條禁令”,姚禮平被行政撤職處分,撤銷主任科員職務,定為科員。
  10、杭州市公安局江乾分局九堡派出所民警葉琪醉酒駕車案。2014年11月11日傍晚6時許,葉琪在與同學聚餐以後,又在量販KTV唱歌期間喝酒,當晚11時許結束後,因代駕司機長時間未到,便自行駕駛私家車回單位,11月12日凌晨0時23分,當葉琪駕駛車輛沿德勝路西向東行駛至高架文一湖墅匝道口附近時被執勤的交警查獲。經血液酒精濃度鑒定結果為194mg/100ml。12月2日,葉琪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完)  (原標題:浙江政法委通報10起幹警違紀違法案:5人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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